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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新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本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3时37分,舒某某酒后驾驶灰色新A4****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振兴南路永顺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舒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舒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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