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3年3月8日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3030813183408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村医,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皖******皖******号非营运性小型普通客车,沿36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2千米+300米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舒某某进行乙醇含量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太湖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7月2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其他后果,本次犯罪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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