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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1********,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酒后驾驶贵B****2号车,从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沿往城区方向行驶,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隧道出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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