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58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从博罗县公庄镇爱苗幼儿园往公庄镇兴庄路方向行驶,同日20时02分许当其行驶至兴庄路工商所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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