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3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现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东路向剑南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湖东路南湖公园拱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舒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4.7mg/100ml。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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