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3********,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持D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H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岑巩县羊桥乡蓑衣村往羊桥乡街上方向行驶,当行至河后线28公里200米处,被岑巩县公安局羊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农村片区三中队处理,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将其带至岑巩县羊桥乡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液并送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58.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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