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曾用名舒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大道**号**项目部, 2019年8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1时10分许,舒某甲驾驶湘N******小型汽车沿**路行驶至**地段时被交警检查,经鉴定,舒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2.76mg/100ml。
本院认为,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