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5115021986********,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办事处销售员,住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2时14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方向经叙府路东段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后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舒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7.7mg/100mL。
舒某某具有C1驾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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