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08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与同事一起用餐,期间一位同事出现身体不适状况,故舒某某驾驶赣 A*****的小车送该同事前往医院治疗。当日13时许,舒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南昌县澄湖北路与莲西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民警将舒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舒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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