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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08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开鲁县**镇**村北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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