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7********,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与其同学舒上兴,在通山县闯王镇宝石村舒玉林小卖部一起喝酒后,驾驶鄂A****8小型汽车由宝石村出发往本县九宫山镇行驶,途经闯王镇汪家畈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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