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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食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0****小型轿车从板仓孵化园方向沿迎宾大道往新加坡花园小区方向行驶,21时35分许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迎宾大道南湖印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1,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3.4mg/100ml。舒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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