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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2019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其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自建小区**楼**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2020 年5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该处多次容留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2020年5月多次容留夏某某稀释甲基苯丙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舒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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