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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9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23日至8月2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5月期间,舒某某伙同饶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胡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七人均已判决)等多人在桂阳县六合圩,租用欧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欧阳批发商店”一楼门面,以开“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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