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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放火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因放火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因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5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放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与其前妻冯某程于2019年4月离婚,后2020年5月3日,因冯某程拒绝与其见面,舒某某购买了三个燃气瓶及毛巾,将燃气瓶内的液体倒在毛巾上,再用毛巾将空瓶子包裹住,把瓶子卡在冯某程家防盗门门把手处,用打火机点燃了毛巾,火燃烧后被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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