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1********,汉族,大专文化,富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富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因自己停放在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半坡路停车场内的车辆被人划伤,与停车场收费员赵某某发生口角和打斗,其间,舒某某将赵某某右肩、头皮等多处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舒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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