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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6********,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被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被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天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以被害人明某某在外面说其有外遇为由,在天柱县**乡**村**组杨某某家南侧空坪内对明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明某某受伤。2019年12月15日经天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明某某右胸被钝性外力作用致第七、第九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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