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山丹县人,山丹县**镇**村**社农民,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00年3月23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山丹县**镇**村村民花某某在山丹县南湖村一社田地里放羊时,因放羊问题与在此处养牛的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被害人花某某受伤。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花某某右眼睑撕裂伤,右眼泪小管断裂,左额部软组织裂伤等。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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