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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永泰县**镇**小区物业经理,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因余某某租住的**号楼**号店面出租屋漏水赔偿问题在永泰县**镇**小区物业办公室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持靠背椅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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