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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溆浦县天星堂煤矿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因打牌的事情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舒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赔偿被害人向某某4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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