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年8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了讯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3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以每支3元的价格四次卖给段某甲约800支毒镖,得现金2400元,2017年11月,舒某某以每支4元的价格将200支毒镖卖给段某乙,2018年3月又从段某乙手中将200支毒镖以每支4元的价格赎回,再转手以每支4.4元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持有的这批毒镖被依法扣押,后经鉴定,毒镖内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犯罪嫌疑人舒某某明知毒镖内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仍将毒镖销售给段某甲、杨某某等人,对产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2、2017年9月至11月份间,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利用“狗针”毒镖射杀多只家狗,将其中5条家狗以4.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田某某,将2条卖给段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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