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街*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与朝阳洲中路交叉口的有家便利店买早餐时,发现店员胡某某所有的一部黑色iphone8手机放在休息区的桌子上,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在买完早餐离开时将该手机盗走。
2020年7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后,舒某某主动将涉案的黑色iphone8手机归还给被害人胡某某,并于次日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iphone8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自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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