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上饶地区**县**乡**村**号,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路**苑**幢**单元楼下,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梅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和平之光**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1.​ 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1.​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1.​ 案发中心现场监控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