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兼职模特,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单元**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6号武展国际会展中心一楼大厅模特休息室,趁被害人郭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地上袋子里的苹果iPhone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郭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作案视频;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积极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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