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1〕12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52********,汉族,文盲,**有限公司保洁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13时某某,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号**专卖店,趁他人不注意之际,从挂在衣架上的一件黑色羽绒服内侧口袋里,窃得黑色华为P40手机一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同年1月27日,经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4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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