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汉族,文盲,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中旬的一天8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江油市“**”工地门卫室上班。期间,王某甲发现该工地对面人行道上停放的一辆两轮电瓶车尾箱上挂着一串车钥匙,遂将该串车钥匙放到舒某某上班的门卫室。2020年4 月23日9 时许,舒某某使用钥匙遥控器确认王某乙的电瓶车与之匹配,并发现该车停放位置时有变动。次日9 时许,舒某某使用车钥匙将该车骑到“**”小区内藏匿,4 月25日舒某某拆卸该车车牌放进尾箱内。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52元。
2020年4月25日,公安民警抓获舒某某,从舒某某处扣押拆卸号牌的改刀一把,起获涉案电瓶车并已发还王某乙。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改刀一把,依法应予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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