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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城**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窜至溆浦县卢峰镇民投楚浦艺校二楼,将被害人伍某某的一台珠江三角钢琴盗走用于学习钢琴。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珠江牌GP148型钢琴价值人民币18000元。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后主动将钢琴送还至溆浦县楚浦艺校。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伍某某的损失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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