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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林场**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程某某聘请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为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深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万载县惠某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万载县长某服饰有限公司、万载县利某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的金额37890928.77元,税额:6441458.04元,舒某某负责整理公司账目、申请发票、申请退税等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舒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的主客观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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