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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取保候审。

被害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舒某某以向被害人段某某提供虚假配资比例的手段,在取得段某某的20万炒股资金后,先将其中的8万元私自耗用。在炒股结束后,其又将配资方返还的12万元炒股本金以伪造银行转账凭证等手段耗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得出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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