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舒兰英,女性,1963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31018502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栖霞小区34栋6单元4楼1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兰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舒兰英通过伍启新(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9444.53元。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舒兰英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9444.5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兰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舒兰英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兰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9444.53元。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9444.5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舒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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