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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瑶峰村一出租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闽AP**重型自卸货车到福清市石竹街道名城紫金轩建筑工地内卸完渣土后准备离开现场,驶向工地北门方向至1#与2#楼之间路段时,因北门有其他车辆驶入,该路段剩余道路不足以双方车辆会车,于是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向后倒车。倒车过程中,驾驶闽A**二轮摩托车至货车后方的被害人陈某某及在旁工人均大声叫喊提醒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车后有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听到提醒后未及时下车查看,在车内探头观察车身左右未看到人员后随即踩油门继续向后倒车,致使车辆左侧前后轮碰撞并碾压处于车后盲区的被害人陈某某,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双侧腹部散在张力性水泡,下腹部、盆部大面积青紫肿胀,推定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2月12日,名城紫金轩建筑施工方、土方施工方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调查报告、福清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苏某某、谢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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