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林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0********,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现住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3月14日被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再次决定对舒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原绥宁县黄桑乡)上堡村委会召开村支两委扩大会议决定,在黄桑自然保护区内修建从该村通往城步县的消防通道,由时任该村村主任舒某某负责。2017年10月17日至12月底期间,未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舒某某就雇请黄某某等人用挖土机在“乌鸡山”山场修建公路,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后被有关部门制止后停止施工。经鉴定:占用林地修建道路长3269.4米,计面积42.3亩(特种用途林地38.7亩属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用材林地3.6亩)。案发后,黄桑自然保护处及上堡村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了植树、绿化,修复了部分生态,其中永久性毁损特种用途林地11.2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时任村主任职务时,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修建道路,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是履行村主任职务的行为,是为了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案发后,能积极在被破坏植被的山上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环境,出具了认罪悔过书,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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