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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湖北忠函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湖北省赤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现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崇左市森立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批复手续的情况下,作为湖北**工地**,就擅自安排工人进行项目施工,毁坏、占用了林地。经广西林信科技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毁坏林地位于扶绥县渠黎镇渠笃村2林班1.1小班、渠黎镇大陵村6林班1.2小班、渠黎镇大陵村5林班13.1小班、渠黎镇大陵村5林班18.1小班、渠旧镇崇边村1林班58.1小班、58.2小班、75.1小班、75.2小班,被毁坏林地总面积为7.0653公顷。2020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以《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桂林审准资[2020]458、459号)同意申请补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面积共计3.5703公顷。2020年7月15日,扶绥县林业局以《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扶林地许临[2020]1095号)批准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共计1.5022公顷。2020年7月8日,中铁十一局集团南崇铁路NCZQ5标项目经理部、湖北忠函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在工程完成前对被毁坏的林地积极采取措施复垦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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