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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7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溆浦县低庄镇思庄村当民兵排长时被发了一支火铳,用于执勤、巡逻。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未按规定将火铳上交,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6月25日,民警在舒某某家排查时,舒某某将该火铳上交给民警。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铳被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到溆浦县公安局低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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