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将二十条捕捞江鱼、江虾禁止使用工具“地笼”投放到长江洪湖市龙口镇送奶村江段里面。2020年9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到长江投放点取获“地笼”十余条,非法捕捞江虾0.95公斤。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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