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房 ,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 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伟伟,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至5月6日,为防鸟吃桑葚籽,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玉山县***乡***村**桑葚园处架设捕鸟网捕鸟,至本案案发,网上黏死6只乌鸫鸟。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案件来源说明、玉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印发的玉府字[2019]147号《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玉山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指认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证人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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