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房 ,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 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伟伟,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舒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至5月6日,为防鸟吃桑葚籽,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玉山县********桑葚园处架设捕鸟网捕鸟,至本案案发,网上黏死6只乌鸫鸟。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案件来源说明、玉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印发的玉府字[2019]147号《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玉山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指认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证人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