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夏某某(另案处理)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写票,接受下家投注,转投到上家,从中收取返点获利。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明知夏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写票,仍提供银行卡帮助夏某某用于结算赌资,并帮助其接受下家投注,转投到上家。其中,夏某某接受下家张某某投注46.8万元,接受林某甲投注9.6万元,接受孙某某投注14.4万元,接受林某乙投注5.5万元。后转投到上家匡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舒某某帮助夏某某六合彩开票的金额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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