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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甲敲诈勒索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4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9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9日)。

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4月,长沙市政府依法取缔望城一带采砂场,候某某、汤某某、袁某某利用晚间时间在**沿河码头上从事采砂场买卖活动进行牟利,俗称“摆地摊”。2012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已判决)为了达到将自己的砂场生意做大,把其他码头的生意挤走的目的,利用“摆地摊”老板怕被政府发现后被处理、受欺压后不敢报案的心理,与舒某乙(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李某乙(在逃)等人商量,策划以入股他人“摆地摊”业务为幌子,实则逼迫“摆地摊”老板交保护费为目的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李某甲对收取保护费活动进行了分工,安排舒某乙、盛某某带领马仔直接收取保护费,安排舒某乙、盛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摆平周围群众堵路的活动。舒某乙带领其马仔陈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章某某(已判决),盛某某带领马仔舒某甲,同胡某某前往望城区**码头,采取语言威胁和用车堵路,不让车辆进出的胁迫手段,迫使“摆地摊”的老板按照每吨一至三元每吨的标准向其交纳保护费。“摆地摊”老板候某某、汤某某等人因惧怕舒某乙、盛某某、胡某某,迫于无奈,只得向舒某乙、盛某某、胡某某每船每天交纳2000、3000、5000元不等的保护费,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为加强收取保护费,舒某乙安排马仔陈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章某某;盛某某安推马仔舒某甲等人每天开车在码头上“巡逻”、记录每船拉沙的吨位和所交的钱数,并将收到的钱交给舒开。李某甲、舒某乙、盛某某、胡某甲共敲诈候某某、汤某某、袁某某等人约二十余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给陈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章某某、舒某甲等人发工资,其余为李某甲、舒某乙、盛某某、胡某某、李某乙等人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认定舒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作案时间、犯罪金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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