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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甲诈骗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曾用名舒某乙,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底,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为谋取非法获利邀集舒某甲,由舒某甲牵头在怀化组建作为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线的公司销售减肥产品。自2019年7月底8月初舒某甲(出资35万元,占公司百分之七十股份)、姜某某(出资10 万元,占公司百分之二十股份)、张某某(出资5万元,占公司百分之十股份)开始运作公司,推销减肥产品工作室租在怀化市鹤城区澳海澜庭小区“艾拉传媒”工作室旁边。具体由舒某甲出资、姜某某负责销售部的工作并与长沙北陆公司对接营销返成的情况、张某某负责推广部的工作,犯罪嫌疑人舒某甲通过微信了解、联系公司运营情况。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9年9月中旬戴某某任总经理组建新公司,犯罪嫌疑人舒某甲、戴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自组建新公司以来,纠集谢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均已起诉)、郭某某等人,冒充健康管理师、减肥成功人士等身份,虚构减肥效果、使用固定的“话术”推销价格低廉的食品,骗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对有减肥需要的人员实施诈骗。然后又将被诈骗人士的信息推送至长沙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跟进向受害人推销减肥产品,获取25%的返成。至2019年10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共诈骗庄某某、吴某某、欧某某等数十人,非法获利共计135006元,其中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返利给湖南**健康有限公司共计六万余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舒某甲直接实施了具体的诈骗行为,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而提供资金等帮助。经过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舒某甲不起诉。

溆浦县公安局暂扣舒某甲人民币31万元,涉及案件退赃退赔部分应随姜奇巍等人诈骗案移送溆浦县法院,与本案无关部分应当依法退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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