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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艳某某交通肇事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郜某某。

本案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R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大广高速牛驼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广高速桥西侧孔庄子村南路口左转弯时,其车尾部与由东向西直行的赵某某驾驶的冀R1****小型轿车相撞(冀R1****小型轿车系超速行驶),相撞后冀R1****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及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杨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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