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村***组,无业。于2020年6月1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14时许,艾某某驾驶贵A****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里县迅达路左转往万豪大道方向行驶,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贵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里县210国道方向左转往迅达路方向行驶,于14时20分行驶至事故地点,贵A****3号重型自卸货车正前部与贵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后贵A****3号重型自卸货左前轮碾压张某某,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艾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双发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28173.01元,艾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800元,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艾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参与救助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28173.01元,被告人艾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8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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