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4日05时40分许,闫某某驾驶机动车沿日兰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432KM+700M处,与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行车道和超车道堵塞。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驾驶机动车又与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碰,造成艾某某及乘车人赵某某(艾某某之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艾某甲(艾某某之妹,至今重度昏迷中)、杨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三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艾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到被祥符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害人杨某某因伤势较轻,不要求做法医鉴定,其父亲艾某乙签署了谅解书,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和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