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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201198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派出所,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经营户。2021年5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0日01:1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哈密市伊州区“奇艺”夜市独自喝酒后醉酒状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28****的小型私家车从哈密市伊州区惠丽园小区行驶至东西方向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红星大道黑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的血样中含有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血液中含116毫克》。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备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决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决定对艾XX不起诉。

如果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该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起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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