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6********,党员,汉族,专科毕业,**干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萃园校区**号楼**单元,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萃园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1时50分许,艾某某驾驶陕J****8号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新区东方红大道行驶至新区公学北路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1947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7mg/100ml。
本院认为, 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艾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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