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高速桥下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血醇含量为8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明。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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