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5********,汉族,大学,绵阳**学校后勤人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庭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Y****号宝马牌mini小型轿车,从绵阳市游仙区碧水公寓向绵阳市高新区富临山庄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大道中华坊路段,被正在执勤检查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当场对艾某某呼气测试酒精浓度,其呼出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后警察将艾某某带至绵阳市四O四医院抽取血液送检。
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2mg/100ml。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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