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85********,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巷**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疆**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4时54分,艾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山区南湾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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