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1时08分许,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龙坪派出所巡逻民警,在播州区龙坪镇205省道20公里300米(小地名:龙坪镇十字窝)开展夜间整治时,将醉酒后持D型驾驶证驾驶贵CV****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查获,并通知交通警察协助处置。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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