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86********,维吾尔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箭农场,住新疆第十三师垦区**农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07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新L1****号车从大十字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治安卡点东侧200米路段处与新LK****号车发生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再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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