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艾****,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01225****,维吾尔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喀什市公安局****路派出所,住喀什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院喀什分院聘用制**员,准驾车型:C1,无前科,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艾****和他人在喀什市团结路一烧烤店吃饭、饮酒,期间其喝了一瓶乌苏啤酒。当日22时40分许,艾****驾驶新Q*****号车从烧烤店门前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团结路西域中央大厦前路段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艾****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艾****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抓捕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艾****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